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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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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》
《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》第三十三条
2017-11-08
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(组)会议由各代表团(组)推选的一至二名召集人主持。代表团(组)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,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,听取意见,回答询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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